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立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院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学生在读期间,无论在校内外,凡有违纪行为的,均按照本细则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学生违反院规院纪,根据事件性质、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院规院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的,应由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特辣情况,学院可以直接给予违纪学生通报批评。
第五条 受处分者,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处分期内,取消其获得各类评优评先和奖学金的资格。
第六条 违反院纪者,有下列情节之一,可以从轻处分或定予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确有悔改表现的;
(二)确系他人胁迫,并能主动检萃、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认错态度好的;
(三)有立功表现的;
(四)有其他可从轻处分情节的。
第七条 违院校纪者,有下列情节之一,应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或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
(二)在组织调查中翻供、串供或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
(三)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细则两条以上(含两条)规定的;
(四)勾结院外人员作案的;
(五)涉外活动违纪的;
(六)违纪群体的组织者、指挥者;
(七)在本院曾经受过纪律处分,再次违纪的;
(八)有其他应予从重处分情节的。
第八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程序与管理:
(一)对学生作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的,由学院提出意见,签批并备案。
(二)对学生做出留院察看处分、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提出意见,报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确定。开除学籍的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三)对瞒报学生违纪情况的学院和个人,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四)学院相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有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清楚,必要时可邀请保卫部门协助调查。调查过程中,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在学生权益可能受到损害、对学生作出处分之前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将有关材料送交学院,由学院按规定处理。
(五)对事实清楚的违纪行为,学院应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逾期将由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同时对有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违纪事件涉及不同学院的学生时,由学生处协调相关学院后直接提出处理意见。
(七)为鼓励受处分学生积极改正错误,学院实行处分降低(或解除)制度。凡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满6个月的,可根据其表现,并经本人申请、班委会和团支部讨论通过、班主任和辅导员及学院领导同意,按期提出降低或撤销处分意见,报学生处审批并备案。
(八)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12个月,自宣布处分之日算起。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进步表现可按期解除;有突出表现者,可提前解除;如在留校察看期间继续违纪,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如果其行为确已达到留校察看处分,给予记过处分并按结业处理。离院后,在工作岗位上考察一年,学院视其表现,决定是否同意其换发单业证书。
(十)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做出后一周内办校手续。逾期不办,由学院给予办理,其善后事宜,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学生处分文件由学院统一行文,处分文本由学院送达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在文本上签字。文本一式三份,一份存入学生档案,另两份分别留学院及学生处备案。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拒绝签字或因特珠情况不能签字的,由所在学院记录在案,并有两人以上(含两人)签字证明。处分决定无本人签字同样有效。
(十二)处分决定要视情况及时在全校、学院或班级范围内公有;需通知家长的由学院负责告知。对涉及围家机密、个人限私等情况的,由学生处决定是否公布。
第九条 受处分学生的申诉。
依据《山东商务职业学院受理学生申诉工作规程》(鲁商务学字〔2017〕4号)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分则
第十条 学生不得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院的管理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
(二)张贴、散发大小字报,出版、传播非法刊物,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三)组织、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四)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未经批准组织成立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
(五)组织参与邪教、封建迷信活动。
(六)在学院内进行宗教活动。
(七)泄漏国家秘密。
第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被公安机关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被司法和公安部门认定,但不予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十二条 对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理:
(一)引发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动手打人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以“劝架”为名,故意偏祖一方,促使事态发展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在打架过程中持械伤人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直接或间接伙同校外人员打架斗殴,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因打架斗殴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者,除受到相应纪律处分外,还应向受害者赔偿经济损失。
(十)阻扰公安干警、保卫人员执行公务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殴打教师和执行公务的公安干警、保卫人员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从事非法传销活动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者,除如数偿还和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窃公私财物,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一次作案且总价值不满2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2.多次作案或总价值在200元(含)以上或影响较坏、情节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诈骗,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比照以上规定从重处理;
4.抢劫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不当占有遗失物品者,现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及作案工具,或有掩盖犯罪事实、窝藏赃款赃物行为的,比照作案者处理。
(五)伪造、涂改、转借证件或材料,或假冒身份实施欺骗行为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按价赔偿经济损失外,根据损坏财物的价值给予下列处分:
(一)损坏价值不足200元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二)损坏价值200元(含)以上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可比照上述情节加重处罚。
第十六条 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公寓管理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同意夜不归宿或经常晚归,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二)扰乱公寓管理秩序,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未经批准,留宿他人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留宿异性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在公寓区内吸烟,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吸烟行为引发火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无财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财产损失20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
3.财产损失2000元(含)以上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在公寓区内非法经商,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违反公寓消防、用电等相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子警告以上处分:因以上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违反公寓管理其他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以上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计算机网络有关管理规定构成速纪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计算机网络上发表、传播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学院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文章,以及散布各种谣言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公开和传播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他人隐私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制造、传播黄色、淫秽、暴力等内容的文章、图片、录像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制造计算机病毒、利用各种黑客软件和公共互联网攻击程序等不良手段,对他人使用计算机和网络造成影响和破坏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账号、恶意欠费给学院或他人造成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私看他人电子邮件对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用侮辱性语言对他人进行漫骂或进行人身攻击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损坏馆藏图书或以旧换新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侮辱、诽谤或恐吓他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造谣、诬陷他人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因学习成绩评定、就业、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报复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院规院纪执行公务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后果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冒用学院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院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收看淫秽书刊、杂志、录像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涂写、书画淫秽文字、画像,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接受或提供色情服务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有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其他情形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以各种方式组织或参与赌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用麻将、扑克及其他任何方式和手段进行赌博者,一经发现,除没收其赌具和赌资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组织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破坏环境卫生,扰乱学校公共场所正常秩序,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损坏校园设施,破坏草坪,攀折花木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乱丢垃圾、制造噪音等行为,对他人学习生活造成恶劣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违反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扰乱教学、科研、生产、工作秩序,扰乱课堂、食堂、宿舍、舞场、体育场地、浴池或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投掷物品、火种,抽烟、酗酒闹事等,有上述行为之一者,根据不同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情节较轻,认错态度较好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情节较重,影响较坏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无故迟到、早退、旷课者,根据下列情形给予处分:
(一)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1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2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3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4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50学时,给子开除学籍处分。
旷课学时计算办法依据《山东商务职业学院学生考勤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擅自离院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擅自离院一周以内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二)擅自离院一至两周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擅自离院两周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考试纪律者,按照《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又必须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细则相类似的条款给予处分。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或“以下处分”均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二十六条 不属于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其他各类学生的违纪行为参照本细则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院有关部门必须认真执行本细则,违者要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八条 学院有关部门可以依据本细则制定相关规定,其他有关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者,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文化旅游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2007年7月1日制定,2024年1月第五次修订,2024年9月1日起施行。